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2)
www.110.com 2010-07-01 10:35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 上一篇: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 下一篇: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
相关文章
-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
-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
- ·协议离婚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 ·最高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
- ·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
-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
- ·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
-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
- ·最高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
- ·离婚登记后,当事人反悔几种情形的处理
- ·离婚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反悔吗?
- ·解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出
- ·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
-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
- ·怎样处理当事人要求与精神病人结婚登记的申请
-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
- ·关于《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的补充规定[
-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