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育费给付制度亟需完善
www.110.com 2010-06-30 16:35
近年来,涉及父母离婚后子女扶育费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但在现行所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中,对父母离婚后给付抚育费的内容、标准及有关保障制度方面,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建立一套全面系统、操作性强的离婚后的子女扶育费给付制度迫在眉睫。
一、关子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给付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笔者认为,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给付方面的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对抚育费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双方容易在对子女负担哪些具体费用上产生争议。现行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但是生活费和教育费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父母抚育子女是否仅付出经济费用?法律未作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简单的以不抚育方的收入百分比为标准给付抚养费,易导致双方对子女负担费用产生争议。
二是抚育费标准难以确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此规定明确了子女生活教育费,既保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父母的负担能力。在具体操作上,《意见》又作出规定:“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负担二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单位效益的波动,职工收人的增减,《意见》规定的尺度就难以掌握。
其次,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抚养子女方的收人证明,均依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当事人自行举证,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难以保证给付方收入的准确性。三是保保障抚育费给付的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在给付方丧失给付能力时,在对方无力单独抚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妹也无力给付的情形下,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必将受到影响。
二、关于完善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给付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抚育费内容
抚育子女的费用主要包括孩子吃、穿、用、医疗保险、文化娱乐、教育费用、保姆雇佣等经济支出。不仅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基本抚育费,还应包括子女入学赞助费等正常的教育费。在确定费时可分为两类:
一、关子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给付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笔者认为,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给付方面的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对抚育费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双方容易在对子女负担哪些具体费用上产生争议。现行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但是生活费和教育费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父母抚育子女是否仅付出经济费用?法律未作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简单的以不抚育方的收入百分比为标准给付抚养费,易导致双方对子女负担费用产生争议。
二是抚育费标准难以确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此规定明确了子女生活教育费,既保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父母的负担能力。在具体操作上,《意见》又作出规定:“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负担二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单位效益的波动,职工收人的增减,《意见》规定的尺度就难以掌握。
其次,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抚养子女方的收人证明,均依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当事人自行举证,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难以保证给付方收入的准确性。三是保保障抚育费给付的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在给付方丧失给付能力时,在对方无力单独抚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妹也无力给付的情形下,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必将受到影响。
二、关于完善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给付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抚育费内容
抚育子女的费用主要包括孩子吃、穿、用、医疗保险、文化娱乐、教育费用、保姆雇佣等经济支出。不仅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基本抚育费,还应包括子女入学赞助费等正常的教育费。在确定费时可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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