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悬挂明显的超限运输标志和示高、示宽标志;
(三)夜间行驶时开启示高、示宽灯;
(四)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并应当依据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装载的货物应当妥善放置,避免货物遗洒、飘散。货运机动车禁止载客;附载临时作业人员时应当留有必要的安全乘坐位置,所载人员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
自卸货运机动车车厢内禁止载人。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限制通行道路,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按照通行证件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第四十二条 拖拉机不得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行驶。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确需经城区过境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指定通行路线和时间。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必须按顺行方向,距右侧道路边缘线不超过三十厘米;
(四)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
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第四十四条 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
(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在固定坐椅上搭载一名身高一百一十厘米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在固定座椅上加装安全装置。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附载货物时,质量不得超过二十千克;
(四)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第四十五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或者强行扒车;
(二)不得从车窗上下车;
(三)乘坐时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且系扣牢固;
(四)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督促、指导其使用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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