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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www.110.com 2010-08-09 11:17

民国91年05月15日修正第3条 汽车依其使用性质,分为左列各类:

 

  一、客车:

 

  (一)大客车:座位在十座以上或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车、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专用车。其座位之计算包括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车之服务员在内。

 

  (二):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车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专用车。其座位之计算包括及幼童管理人在内。

 

  二、货车:

 

  (一)大货车: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货车。

 

  (二)小货车:总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货车。

 

  三、客货两用车:

 

  (一)大客货两用车: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并核定载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并核定载重量之汽车。

 

  (二)小客货两用车:总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并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其最后一排座椅固定后,后方实际之载货空间达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车。

 

  四、代用客车:

 

  (一)代用大客车:大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大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二十五人。

 

  (二)代用小客车:小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小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九人。

 

  五、特种车:

 

  (一)大型特种车: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之特种车。

 

  (二)小型特种车:总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种车。

 

  六、机器脚踏车:

 

  (一)重型机器脚踏车:

 

  1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

 

  (1)汽缸总排气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2)电动机器脚踏车之马达及控制器最大输出马力逾五马力且在四十马力(HP)以下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2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

 

  (1)汽缸总排气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2)电动机器脚踏车之马达及控制器最大输出马力逾四十马力(HP)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二)轻型机器脚踏车:

 

  1汽缸总排气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轮机器踏车。

 

  2电动机器脚踏车之马达及控制器最大输出马力在五马力(HP)以下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第38条 尺度、轴重、总重、后悬及段差之限制应依左列规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长:

 

  1 大客车不得超过十二。二公尺。

 

  2 大货车不得超过十一公尺。

 

  3 全联结车不得超过二十公尺。

 

  4 半联结车不得超过十八公尺。

 

  5 小型车附挂之拖车不得超过六公尺。

 

  6 机器脚踏车不得超过二。五公尺。

 

  (二)全宽:汽车全宽不得超过二。五公尺,机器脚踏车不得超过一。三公尺。但后外缘与车身内缘之距离,大型车不得超过十五公分,小型车不得超过十公分。

 

  (三)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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