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计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货运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货运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
市计委 市经贸委 市公安局无锡工商局 市物价局 市交通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货运出租汽车,实施绿色环保型交通,为社会提供快捷、及时的市域配送服务,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发展的原则
发展货运出租汽车实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发展、规范管理”的原则。发展计划由市交通局牵头,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无锡工商局、市物价局共同研究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目前市区货运市场情况和城市道路交通条件,首期计划发展500辆,今后视城市运输需求情况逐步扩大规模。
二、经营资质条件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实行规模经营、规范化管理,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专业化货运出租企业,做到产权和经营权明晰。
从事货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资格;
2.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机构,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3.相应的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货运经营管理经历;有经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合格的营运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300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地;
5.具有100辆以上符合要求的货运出租汽车;
6.符合行业管理的其他要求。
三、车辆标准和配置要求
1.符合0.9~2吨以内车型、统一的标识(色)、后开门或侧开门封闭厢式的单排座货车,具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燃料技术装置;
2.具有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专用段号牌;
3.安装统一的IC税控计价器和弯管式顶灯;
4.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5.统一制作车厢广告;
6.驾驶室门两侧标明企业名称和叫车电话;
7.车厢指定位置张贴由物价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价目表。
四、营运管理
1.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按要求组织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2.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须经职业培训合格,持有营运车辆驾驶员上岗证。
3.货运出租驾驶员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驾驶员服务卡,必须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空车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不得故意损坏计价器,不得使用失准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价器。
4.货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用户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道行驶。
5.货运出租汽车不得人货混装或从事客运经营。
6.未经批准,货运出租汽车不得经营危险货物运输。
7.货运出租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交通等管理部门的检查,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停车待租秩序。
8.货运出租汽车运价及相关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有关政策
1.为了促进我市货运出租运输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有关管理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2.市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全力支持,在全市范围内限制、淘汰三轮车、板车、农用车等老旧式运输工具,并先行在市区二环内禁止通行。同时,要集中整治外地货车在城区范围内的营运活动,为发展货运出租创造良好的营运环境。
3.公安车管部门制发货运出租汽车专用段号牌,并给予享受客运出租汽车通行和停车的同等待遇。
4.由公安、交通部门在市区主要干道设立货运出租汽车装卸作业点。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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