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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治安保卫任务

    第三章 内部治安保卫职责

    第四章 组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铁路运输生产、施工、经营秩
序和内部稳定,保护铁路国有、集体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机关、团体、企业(国有、集体企业,合占有国
有、集体企业资产的股份制、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
简称单位)。

    第三条 铁路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
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铁路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同扰乱内部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做斗争,消除治安灾害隐患,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维护本单位的
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条 铁路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是单位行政和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领导负责实施,与生产、经营实行同布置、
同考核、同奖惩。

    第二章 内部治安保卫任务

    第六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治安保卫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职工落实
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做好防火、防爆炸、防盗抢、防破坏、防诈骗、防窃密、防
治安灾害事故工作,预防和制止职工违法犯罪。

    (二)及时发现、调解、处理职工中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纠纷,消除不安定
因素。

    (三)协助公安机关建立帮教组织,落实帮教措施,做好解除劳动教养、刑
满释放和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依法监督、考察和教育本单位职工中被判处管制、剥夺
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被监视居住和取
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以及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的集体户口、暂住人口和临时劳务人员的治
安管理工作。

    (六)做好要害处所和重点防范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健全防范措施,
安装技术防范设施。

    (七)执行国家关于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
品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制度。

    (八)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管理,严格执行枪支佩带
范围和使用规定,执行国家关于民用猎枪、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规定。

    (九)加强铁路单身宿舍、浴池、招待所、宾馆(旅店)、商店、乘务员公
寓和文化娱乐、体育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建立门卫、值班、巡逻等制度。

    (十)执行现金、票证管理,保密管理和内控制度,建立巨额现金押送、贵
重物资保管、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十一)执行消防管理法规,开展安全防火教育,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业
务训练,制定和落实扑救方案,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严格火源、电源、消防
器材及设施管理。

    (十二)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火灾等治安灾害
事故,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察破案查明原因。

    (十三)做好专、特运及涉外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
全的行为。

    (十四)参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

    第三章 内部治安保卫职责

    第七条 单位负责人职责

    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行政第一管理者是单位治安保卫工
作的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可委托副
职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

    (一)贯彻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令、法规,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和公安机
关部署的治安保卫任务。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包保责任制、定量考核等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三)选配保卫干部,按铁道部公安局、财务局(1987)第48号文件
规定,提供保卫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检查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督促消除各种治安隐
患和火情隐患。

    (五)领导本单位义务消防队,根据需要组建护厂(段、院)队和雇用保安
人员,从事治安防范工作。

    (六)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在要害处所和重点防范部位安装技
术设施和防护器材。

    (七)以易发案处所和要害部位为重点,采取定时巡逻与固定目标守卫相结
合的方式,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巡逻。

    (八)决定或向上级部门建议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九)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令、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保卫机构职责

    保卫机构是本单位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单位领导下直接参与生
产现场管理和防范,同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

    (一)制定和组织落实单位内部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
行为。

    (三)落实防火灾、防爆炸、防盗抢、防诈骗、防窃密、防治安灾害事故等
防范措施。

    (四)协助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预防、制止扰乱治安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危
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察和调查。

    (六)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帮教。协助有关部门及时调解内部
治安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七)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
候审的被告人和劳教所外执行人员。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集体户口、暂住人口的管理。协助单位做好临时劳
务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九)领导本单位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护厂(段、院)队等群众
性治安保卫组织。

    (十)组织落实要害处所及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措施。

    (十一)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奖惩建议。

    (十三)定期分析单位内部治安形势,制定工作对策。

    (十四)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

    第九条 公安机关职责

    铁路公安机关是铁路治安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对铁路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
作实施监督、指导。

    (一)依法对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本
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监督、指导单位。开展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对治安管辖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赶赴现
场,开展侦破和查处。

    (五)对妨碍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扰乱内部治安秩序的人员及时查办。

    (六)协助单位考核、培训保卫干部。

    (七)指导单位制定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

    (八)适时向单位通报社会治安情况,督促单位有针对性地实施防范措施。

    (九)总结和推广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经验。

    (十)应由公安机关履行的其他监督、指导职责。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和铁路分局(总公司)
成立由法人代表和劳资、人事、财务、计划、企管办、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治
安保卫责任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治安保卫责任制的领导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
设在公安机关内保部门(简称治保办)负责治安保卫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基层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治安保卫责任制组织。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逐级承包责任制。治安保卫责任制领
导小组应经常对所属单位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建立例
会、通报、考核、报告、奖惩等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局、勘测设计院、铁路分局(总公
司)和所属单位,应确定同级“治保办”办公经费,列入财务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和需要选择适合本单位情况的保卫组织形式,设置保卫
机构和配备保卫干部。设置、撤销保卫机构,配备、调换保卫干部,事先应征求
铁路公安机关意见并备案。

    第十四条 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铁路职工,经单
位选调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保卫工作。保卫机构负责人应懂得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具有保卫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有违法犯罪记录
的人不得从事保卫工作。保卫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保卫干部应忠于职守、严守
纪律、依法办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责任制领导小组对所属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检查,
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铁路公安机关对实施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

    第十七条 铁路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提出整
改意见,必要时签发“铁路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铁路公安机关设兼职治安保卫监督员,配发“治安保卫监察证”,
对所辖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要按照本规定,制定和落实自检自查制度,主动接受治
安保卫责任制领导小组和铁路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治
安保卫责任制领导小组、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执行本规定,治安保卫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二)法制、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帮教、疏导工作成绩突出,全年无职工违
法犯罪的;

    (三)全年无刑事案件,无火灾、爆炸,无治安灾害事故,内部治安秩序稳
定的;

    (四)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

    (五)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事
迹突出的;

    (六)抢救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绩的。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治安保卫责任制领导小
组或“治保办”要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最低1000元以上
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最低100元以上经济处罚。

    (一)单位职工犯罪突出,案件屡有发生,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违反现金、票证、危险物品、枪支弹药、贵重器材、机密文件资料等
管理制度,发生被盗和失泄密的;

    (三)发现有蓄意犯罪征兆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至发生问题,造成后果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发生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的;

    (五)单位存有不安全隐患,接到公安机关签发的“铁路内部治安隐患整改
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六)忽视职工思想教育或执行政策不当,引发群体性闹事的;

    (七)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职工犯罪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
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治安保卫责任制领
导小组及“治保办”经济处罚的审批权限: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由治保办审
批,5000元以上经济处罚由治安保卫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逾期拒不交纳罚款的,由上级财务部门从其单位下
拨款中扣除,并按处罚款的50%加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个人的经济处罚应由个人承担,单位不得报销。被处罚人到
期拒不交纳的,从其工资中扣缴,并每日按处罚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单位存有重大治安隐患,有可能对国家、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
失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又拒不改正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报上级领导机关核准,
可责令其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奖罚经费在应付工资科目列支,经济罚款交同级财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发《铁路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
规定》(铁公安[ 1987] 1263号)和《铁路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规
定监督检查办法》(铁公安[ 1989] 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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