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公路法》),是国家改革道路和车辆收费管理体制的重要步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作好费改税过程中各方面的准备工作,遏制公路养护资金流失,依法处理拒缴养路费、趁机哄抬油料价格和运输价格的行为。根据《公路法》第36条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从现在起到国务院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出台施行之前,我省仍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级养路费征稽机关依照《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征收公路养路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