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路建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改变我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落后状况,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我区自1986年2月1日开征公路建设基金以来,至今已筹集公路建设资金50多亿元,先后建成了一大批高等级公路和乡村公路,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区在公路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目前我区的“公路建设基金”项目名称与国家公布的目录名称不一致,征收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影响了有关基金的合理征收。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9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有关公路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区现执行的“公路建设基金”项目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二、“公路建设基金”项目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后,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变,即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对象为旅客和货主,由车主代收代缴,除行政机关、军队、各国驻华使领事馆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从事取酬运输的车辆外,其他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车辆一律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可按车辆完成的旅客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分别为每人公里0.02元和每吨公里0.015元,也可按车辆座位、吨位折算定额征收。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口起执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作相应修订后公布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