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俄罗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白俄罗斯航空公司开通明斯克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7〕577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国和白俄罗政府于1995年1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和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白俄罗斯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的雇员(白俄罗斯国民)所取得的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白俄罗斯航空公司开通明斯克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