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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7)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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