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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7月3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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