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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规定
www.110.com 2010-08-09 13:25

一、处理执法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当场告知、电话告知、手机短信告知、传真、邮寄告知等方式。采取当场告知、电话告知方式的,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有条件的应当由签名。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事后报案的,当事人应在10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10日内,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者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提起民事诉讼。
  三、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事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遇办案单位负责人、办案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四、受理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肇事逃逸人和的,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7日内送达事故当事人。
  五、扣留车辆的时限。因收集交通事故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用于检验、鉴定的时限为20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期限的,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批准可适当延长。
  收到检验、鉴定结论送达后,3日内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无异议的,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不领取,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或者拼装车辆,以及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现场勘查完毕后,驾驶人或者货主应及时处理车辆所载货物,以防止灭失,对随车贵重物品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对所载货物需要核实重量、体积及损失的,应在核实后及时处理。
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他物品,经通知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涉嫌酒后驾驶车辆,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测,将检测结果告知交通事故当事人。
  八、在送达检验、鉴定结论时,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重新鉴定申请1次为限,检验、鉴定结论没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九、在送达《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时,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或者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车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十、当事人交通肇事并在人民法院判对其作出有罪判决后,依法吊销其机动车。
  十一、在调解终结或者不予调解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时效为1年。
  十二、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除外,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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