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嫌疑人张明宝醉酒驾车,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并造成5死4伤极其严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惯例,只有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才会在批捕后移送市级检察院,然后由该院提起公诉。据透露,“检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批准逮捕张明宝,一般最终量刑会很重,但并不意味着张明宝一定会被处极刑,最终量刑还要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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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法学院施建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定义上的不同,量刑上也有很大区别。《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在《刑法》中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属故意犯罪。施建辉指出,两者除了定义上的不同,量刑上也有很大区别,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为七年。
据悉,张明宝“醉驾”肇事后的第四天晚上,江苏展开了一场全省范围的“醉驾”突击检查。当晚全省共查获人员633名、醉酒驾车人员69名,拘留67人。“醉驾”人数如此之多,对这一危害为何长期难治?施建辉分析指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酒后驾车最严厉的处罚不超过罚款500元、暂扣驾照3个月。“这点处罚对‘醉驾’司机的惩戒性还不够。”施建辉说,一些重大恶性的交通肇事案件也都与酒后驾车有关,对此必须予以最严厉的处罚,才能有效地预防这些案件的发生。
据记者了解,国外对酒后驾车的处罚相对“重”一些。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对酒后驾车行为严格禁止。只要是酒后驾车,即使不发生交通事故,也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予以判刑,并处以罚金、吊销驾照等处罚。有些国家规定,酒后驾车被吊销驾照后终身不得申请驾照。这些严厉的规定,是预防酒后驾车及发生交通肇事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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