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张杨购买了一辆海南马自达小轿车,并于同年办理登记挂牌手续。2004年5月25日,张杨将该车转让给其哥张清,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但未办理变更登记。2004年10月5日傍晚,李庆波(尚未取得驾驶证)向张清借用汽车,当晚22时许,李庆波酒后驾车,撞死行人江某。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庆波醉酒驾车,无证驾驶,应负全部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庆波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张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张杨是登记车主,承担垫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庆波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李庆波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清是肇事汽车实际车主,借给无驾驶证的李庆波使用,以致发生造成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张杨承担垫付责任的诉请,因肇事汽车张杨已出卖给张清,虽然张杨在汽车转让给张清时未办车辆过户手续,但不影响该车所有权已转给了张清,实际车主是张清,张杨已不是实际肇事汽车车主,亦不是共同侵权的责任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张杨承担垫付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谢某与张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0万元。
在日常生活中,借用汽车的现象很多,但大多车主都不会去注意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证,待借用人出事故对簿公堂时,才了解车主在什么情况下出借车辆才能免责,本案中的实际车主张清就是因借给李庆波车时未注意李庆波没有驾驶证,导致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本案中张杨在汽车转让给张清时未办车辆过户手续,不影响该车所有权已转给了张清,实际车主是张清,原告要求被告张杨承担垫付责任,因国务院颁布的《道路办法》已于去年的5月1日废止,现在无法律依据应由登记车主承担垫付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承担连带责任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张杨不是实际车主也不是共同侵权的人,因此,法院认为张杨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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