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逃逸,负责任没商量
【案情】
2005年3月6日晚9时许,享阳市某区农民孙某,在公路边上将却载的棉子进行打包,陈某骑两轮摩托车带一人行驶至此撞上棉子包,摩托车翻倒,陈某及乘车人被摔倒在公路上,这时出租车司机郭某强驾驶的出租车驶到,将陈某当场碾轧致死。郭某强见状,赶快驾车驶离了现场,后被收费站交警截住。此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强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陈某及卸载人孙某承担次要责任。因该出租车属车主郭某云所有,因此受害人陈某的妻女父母四人,共同提起事故赔偿诉讼,请求被告郭某云、郭某强及孙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4.8万余元。
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当庭达成协议,由被告方郭某云、郭某强一次性赔偿四原告共计16万元。
【案例分析】
车辆肇事后逃逸的,在责任认定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一、肇事车辆逃逸,未被查获,责任无法认定。这种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交警部门可以应受害人的请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已经查明的事实,如果受害人有责任的,可载明受害人的责任情况,作为受害人寻求救济途径的根据。
二、肇事车辆逃逸后被查获,由于某种原因,交通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肇事者逃逸后,受害人往往因受伤无法自救,时间稍长后就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现场被破坏,导致交通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丧失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事实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发生有人受伤或致死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救助伤者并的义务,当事人未尽义务而逃离的应当受到处罚;而且肇事者逃离现场的原因绝大多数是认为自己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害怕承担责任而逃逸,所以推断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是有道理的。
三、肇事车辆逃逸后被查获,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可减轻逃逸者的责任。即一旦逃逸,逃逸者就应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则承担全部责任;能够查清,且受害人有过错,无论逃逸者本身有否过错,都只能减轻逃逸者的责任,而无法完全替代逃逸者的责任。
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况,逃逸者郭某强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孙某在路旁放置障碍物,均应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提示】
逃逸者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
《民法通则》第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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