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因汽车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
是否均须理赔?
答:是的。依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五条规定,本法采无过失主义,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法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
2、问: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受益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答:依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益人可以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3、问:受益人依规定请求保险给付者,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时有本保险以外之其它种类保险时,处理原则为何?
答:依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本保险以外之其它种类保险而拒绝或减少给付。
4、问:被保险汽车与他车发生车祸致本人受伤,受害人应向谁申请理赔?
答:为了方便受害人及快速获得补偿,受害人可选择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亦可向肇事的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申请。
5、问:肇事者如果没有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肇事者逃逸,受害人应该怎么办?
答:受害人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补偿。目前该基金委托国内经营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产物保险公司代办理赔事宜。换言之,遇有上述情事者,受害人可以选择一家产物保险公司办理申请补偿。
6、问:汽车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如何申请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残废给付?
答: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单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应检具下列文件:
1.理赔申请书(表格由保险公司提供)。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警宪单位处理证明文件。
4.合格医师开具之残废确认书及同意复检声明书。
7、问:伤害医疗给付之相关医疗费用包含那些项目?
答: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标准第二条规定,医疗费用包含下列费用:
1、急救费用:救助搜索费、救护车费。
2、诊疗费用:指全民健康保险之给付及其部份负担,病房费差额、挂号费、 膳食费及义肢装置差额。受害人为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不得参加该保险者,属于全民健康保险之给付项目,准用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3、接送费用:指转诊、出院及往返门诊之合理交通费。
4、看护费用:指特别护理费、看护费等,但以伤情严重并经主治医生证明确有必要者为限。
8、问:受害人因汽车交通事故致身体残废、其残废等级共分几级?
答: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标准第三条规定,残废等级共分十五级一百六十项。(第十五等级新台币四万元至第一等级新台币一百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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