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处理 >
交通事故后乘客利益如何保护
www.110.com 2010-07-08 09:57

现行的《》对于乘车人合法权益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出于安全考虑,立法对于涉及行人权益的问题采取特别保护的立场,为行人设计较为完善的权利保护体系。而在中,更大的一个权益主体或者说最大的潜在的弱者群体乘客的利益却未被予以明确规范。事实上,在以往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尤其是涉及客运车辆的事故中,乘客往往是一个较大的利益弱势群体。在该类案件中,乘客唯一可能发生的过错就是没有系好安全带。而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在事故发生后,乘客对于合同、侵权诉讼具有选择权,法官进行诉讼引导时也往往比较喜欢将之引向客运合同纠纷。究其原因在于,依侵权案件审理责任的分担较为麻烦,法律规范尤其是共同侵权部分规定较为模糊,加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未在立法上予以确立,故审理难度较大。
就现有的立法而言,这一状况虽已有所改观。但因上述所言立法对乘客利益的漠视,尚有赖于法官在实践中能动性的充分发挥。首先,基于赔偿范围以及第三人险的利益分担,为了更大弥补损失,在诉讼中应当尽量引导受害人走侵权诉讼的途径。其次,在具体案件的把握上,笔者坚决主张杜绝共同侵权在此场合的运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在此类案件中,载客车辆的驾驶员本身也有自己的利益安危,因此从客观上不存在其有任何与第三方共同故意或过失将侵犯自己车上乘客安全的可能。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据双方车辆的过错,归入无意思连带数人侵权或单纯侵权类别之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