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乘客四肢瘫痪,摩托车手一审判赔49万元
本报讯 记者曾伟荣报道: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乘熟人丁某,结果遇车祸致丁某四肢瘫痪,李某被一审法院判赔49万多元。昨日,该案在佛山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2007年2月12日下午2时50分许,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乘熟人丁某,在南海大沥与刘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伤,李某和丁某也受伤。该案一审时,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丁某被鉴定为四肢瘫痪一级伤残;大小便失禁三级伤残等。
据交警认定,李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刘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超速行驶,是此次事故过错之一,承担次要责任。丁某不担责。
经查,小客车车主为南海某公司,刘某与该公司之间是承包关系。该公司为小客车购买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现仍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丁某将李某、刘某、南海某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4万多元。
根据交警认定,一审法院酌定主、次责任赔偿按7比3的比例分担,南海某公司对刘某的赔偿负连带责任。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赔偿49万多元,刘某赔偿5万多元;南海某公司对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5万元,在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423000元的赔偿限额内对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李某、刘某和南海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互负连带责任。
依据上述最后一条判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南海某公司连带承担本该属于由李某承担的那份七成责任,所以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在昨日庭审上,该公司表示其已购买了保险,其赔给丁某多少钱,保险公司就应承担等额的赔偿,但保险公司回应只承担法院判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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