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对“悍马”醉驾被控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开安全案公开宣判,蒋佳君因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已履行了完全的民事赔偿义务,并已取得谅解,法院一审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酌情从轻判处其12年。
醉驾连撞5车 致1死1重伤2轻伤
法院庭审查实,去年4月26日23时许,蒋佳君醉酒后驾驶新购未上牌的“悍马”越野汽车,行至市内二环路永丰立交桥时,撞上同向行驶的一辆,致一乘客和受伤。
之后,蒋佳君又继续驾车,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另一出租车对撞,致驾驶员和两位乘客受伤,驶回本车道后又与一出租尾部相撞。
此后,蒋继续驾车向前行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撞倒,随即又与一出租车发生擦挂,后其仍未停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因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后经确认,蒋共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车辆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事发2小时,蒋被挡获,经检验确认,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5.9毫克/100毫升。
先后赔偿91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案发后,蒋佳君与死者、重伤者等被害人及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91万余元。
在审理两位轻伤者提起的刑附民诉讼中,经调解也达成协议,除已支付的等各4.8万余元外,又赔偿二人各18.5万、19.5万元。各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蒋已表示谅解,并提出对其从轻处罚请求。
法院认为,蒋佳君作为取得驾驶资格近3年的成年人,明知醉酒驾车高度危险,却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车,在人员较多、车流量较大的市内道路上高速行驶,与首辆出租车相撞后,置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连续冲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蒋先前的肇事行为与其后又断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法院认为这是一个持续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综合判断,若将该行为链中某个行为剥离出来单独进行评判,不足以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蒋佳君的行为性质、相关情节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蒋佳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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