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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肇事的实际车主应承担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经过多次转卖,但均没有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果发生,谁应该对事故损害后果负责?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车辆的现在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对原车主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诉讼请求。

  2009年12月12日18时,杨斌驾驶的小轿车与骑自行车的崔方相撞,造成原告崔方受伤。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书认定:杨斌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方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外,杨斌所驾驶的小轿车是由某单位拍卖,后经几次转手,发生事故时实际车主为杨斌。但车辆户名仍在某单位名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得知这一情况后,崔方遂将杨斌和原车主某单位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车辆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8000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公民身体受到伤害的,应当在其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故对原告要求杨斌赔偿医疗等费用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判决被告杨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崔方交通事故赔款12000多元。但对原告要求原车主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认为发生事故的小轿车是经原车主某单位拍卖后又经几次转手,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实际车主为杨斌。该车辆虽然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车辆已经交付,物权已发生了转移,原车主已丧失了对该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遂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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