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7月13日上午10时许,龙南县人廖小平(化名)赶集后骑自行车回家,在行至新围门前的路上与同向行驶的黄大建(化名)的助力摩托车相撞。廖小平被撞倒受伤,送往龙南县人民医院治疗。黄大建当即表示,他会承担廖小平的医疗费、等费用900元,因此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也没有要求进行现场事故责任认定。
经诊断,廖小平的伤情为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3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卧床休息2个月。同年10月28日,经法医鉴定,廖小平构成十级伤残。因黄大建未履行当初承诺,只支付了医疗费400元。廖小平诉至法院,要求黄大建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3897.20元。
因对发生所起作用以及过错主、次责任问题,双方在庭审中发生争执。廖小平提出,当天,他骑自行车返家途中,是被骑助力摩托车的黄大建从后面撞倒,由于黄大建当时同意支付各项费用,他才没有,因此黄大建应承担全部责任;而黄大建认为,发生事故时双方同向行驶,由于廖小平突然左转才导致相撞,这次事故双方均有责任。(温华萍 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廖小平、黄大建同道行驶,不慎相撞造成损伤,当事人本应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在第一时间作出事故的认定。本案廖小平、黄大建在发生事故后自行撤离现场,现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难以根据廖小平、黄大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分主、次责任,造成责任的无法区分,廖小平、黄大建均有过错,各自承担50%的责任。法院判决,由黄大建赔偿廖小平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的50%,计5429.26元。
此案也提醒人们,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涉应立即停车,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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