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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抢救费不应仅限交通事故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 《道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出台,有效地解决了交通事故中的危急症病人的急救、抢救费用问题,其积极意义毋庸置疑。

  ■ 要真正从医者的字典中抹去"见死不救"这个词,光靠对医院的谴责和惩罚还不够,还必须建立一种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撑的保障机制,建立类似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这样一种制度。一旦出现身无分文的患者,相关医疗费用先从专项基金中暂付或支付,以保障患者的利益。

  据报道,《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日前出台,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现实中,一些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肇事者逃逸,导致受害人被送到医院后没有钱抢救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医院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危急症病人,要么选择见死不救,要么选择治病救人并蒙受经济。《办法》的出台,有效地解决了交通事故中的危急症病人的急救、抢救费用问题,不仅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也有利于保障医院的利益,其积极意义毋庸置疑。由此笔者想到,现实中需要政府救助,垫付抢救费的不仅仅是交通事故的伤者,还有许多没钱的危急病人。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做法能否推广到其它危急病人身上呢?笔者认为值得考虑。

  2005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民工王建民由于无钱看病,最终死在北京同仁医院的事件,让我们记忆犹新。事实上,虽然卫生部门多次下文,要求医院对危重病人要本着“先救治后补费”的原则,加大对无钱的危急病人的救治力度,但近年来医院见死不救的新闻屡有发生。负有救死扶伤职责的医院“见死不救”,当然应受到谴责。因为在紧急状况下,不管医疗机构的体制如何,都必须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救助措施。这是一个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医院是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在自身利益和救死扶伤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实践中,时有医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先行救治了大量危重病人,却收不到相关费用,最终形成沉重包袱的例子。医德、医风固然重要,但没有一种保障机制,谁又能指望医院永远保持这种 “大公无私”的精神呢?

  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医院的见死不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认为,关键在于“没有出钱的主体”,即政府没有救济措施。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因此,要真正从医者的字典中抹去“见死不救”这个词语,光靠对医院的谴责和惩罚还不够,还必须建立一种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撑的保障机制,建立类似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这样一种制度。一旦出现类似王建民这样身无分文的患者,相关医疗费用先从专项基金中暂付或支付,以保障患者的利益。这就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给笔者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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