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现有规定,我更倾向于把它颠倒过来,原则上可以考虑采取一个大体上统一的赔偿标准,同时授权法官根据个案来进行适当的调整,比如根据死者抚养家庭成员的情况、收入的差别以及各个地区不同的情况等进行适当的调整。这样既顾及现实又更公平合理些。
3、处理医疗损害纠纷是否必须经过鉴定?
“大量的医患纠纷,不是因为患者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本身有意见,而是认为这种医疗的程序有问题。说到底,大家是对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持不信任态度。”
新闻回放 11月5日下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患者死亡案在北京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北大医院上诉认为,本案属于因医疗诊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属于医疗事故的调整范围,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患者代理人表示,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并非所有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此案未当庭宣判。
法律草案和法规链接
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所属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第5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三)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记者:医患纠纷也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面对这一热点,侵权责任法草案提出了怎样的解决方案?
王利明:这部法律草案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进行了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将现行的处理医疗纠纷的双轨制改变为单一的侵权责任制度。现行处理医疗纠纷的双轨制是:一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来进行处理,一是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一般侵权行为来处理。这种双轨制造成了很多问题。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要鉴定,鉴定由当地的医学会组织专家来进行。但是长期以来,这种鉴定受到患者的强烈批评和不满。即使鉴定结果是客观公正的,很多患者也难以接受,因为患者认为这是老子在给儿子做鉴定。大量的医患纠纷,不是因为患者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本身有意见,而是认为这种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有问题。说到底,大家是对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持不信任态度。
所以我认为,必须将现行处理医疗纠纷的双轨制改变为单一的侵权责任制度。发生医疗侵权行为之后,都要按照侵权责任法来处理。现在我们看到的法律草案,涉及医疗纠纷的一章,用的是“医疗损害责任”概念而不是“医疗事故”,名称更规范更科学了。
记者:侵权责任法草案也没有规定对“医疗损害”必须进行医疗鉴定,或者必须由哪一个机构来鉴定。
王利明:因为,倾向性的意见都认为,不必要作这些规定。你说,动手术的时候把纱布留在患者的肚子里了,需要鉴定么?做双眼皮把别人的脸都拉花了,还需要鉴定么?
我也一直呼吁,不应该把鉴定作为认定医疗损害侵权的必经程序。是不是鉴定,应该由法院根据具体个案来考虑,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鉴定,或者聘请专家证人。这样做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兼顾医患双方的利益。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医疗事故分成了很多等级,来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哪一等赔多少都有规定。我认为这样做也没有必要,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非常困难。现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也没有吸纳这些规定。赔偿的确定,还是应该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以及医疗机构的过错等来通盘考虑。这样做也是对患者有利的。
记者:同时也是要做到医患之间利益保护的平衡?
王利明: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规定,既要保护患者,同时也要兼顾医患双方的利益。因为如果我们只提保护患者,要医院承担无过错责任,就可能给医疗机构强加过重的负担,这样医疗机构就不敢大胆地从事医疗活动和诊疗行为,这不仅阻碍医学的进步,最终损害的还是患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兼顾医患双方利益最终也是为了保护患者。
基于这些考虑,侵权责任法草案是在过错责任的原则下,采取过错责任加上过错推定的办法,来兼顾双方利益。首先,处理医疗损害纠纷采取过错原则,不是说凡是出现医疗损害,不考虑过错,都要医疗机构来赔偿,患者还得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患者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举证可能非常困难。考虑到这个情况,草案又实行了过错推定,来减轻患者举证的负担。比如说医疗机构明显违反了有关的诊疗规则,那患者就不需要举证了,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责任。
同时,草案也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免责,但这个规定限制得非常严格,范围也非常狭窄,将来法律通过后,恐怕也不能做扩大解释。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医疗机构能从事正常的诊疗活动,也有利于紧急情况下抢救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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