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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属性及其错误的救济方(5)
www.110.com 2010-08-09 13:46


笔者先后帮助甯某的丈夫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诉和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甯某虽有在禁止自行车和行人通行的道路上行走的违章行为,但该行为并不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好比甯夫也于同一时间在同一路段违章骑行自行车,但没有发生事故)。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甯某在由西往东横穿公路时被由北往南急驰的轻型普通货车碰撞,要正确认定双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应从这一过程双方是否有违章行为,以及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是否起作用及作用大小来分析。事故路段是没有过街设施和信号、标志的路段,根据《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在通过这样的路段遇有行人横穿公路时,应该避让,但林某没有这样做。根据交警关于“道路西侧快速车道留有轻型普通货车左前轮刹车印3米”的认定和现场图、现场照片体现在距离停车后的事故车辆右后车轮12.9米的地方遗留有死者被撞后掉落的皮包的痕迹分析,肇事车是先撞倒甯某后才刹车的;从现场图体现肇事车停在道路西侧快车道上压快、慢车道分道线的地方,右侧前后两个车轮与路边水泥墩距离均为3.6米的痕迹分析,该车并无采取避让措施,林某行为分别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交警的事故认定与其现场勘查情况不符。若按交警在认定书中所作的肇事车由北往南在道路西侧慢速车道行驶,遇况后采取左打方向盘的措施,撞倒由西往东横穿,处在快、慢车道分道线上的甯某后停在快速车道上的事实认定来说,林某显然采取措施不当(应右打方向盘才不致发生事故),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请求予以撤销,在行政诉讼中被人民法院采纳。
象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加上交警部门和素质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无序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的救济方法的缺陷和有关的立法建议。
国务院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但由于现实中交警部门和交通警察的素质还不尽人意,客观上存在着业务水平不够高,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办人情案,甚至受贿索贿、贪赃枉法等现象,有些地方有些单位这些歪风邪气还相当严重;一些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认定本身就是上级交警部门提前介入的产物,名义上是下级交警部门作出的,实际上是上级机关越级敲定的;大多数交警单位仍然奉行部门保护主义,限制甚至排斥律师介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申诉、复议,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工作基本上是暗箱操作,所以当事人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聋子的耳朵”,是一种摆设,很难达到纠错的目的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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