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待遇与赔偿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其不负主要责任或无责任的,该受伤属于工伤,可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是我国法律的适用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因此应适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而不再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关于审理人身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依据: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也不同:
1、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其性质属于劳动保险待遇权利,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补偿,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具有其显著的社会保障性,伤者或死者家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补助金、抚恤金等。
2、民事侵权交通事故:依《道路办法》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赔偿,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二是有损害的事实;三是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上有过错。由肇事者对进行的民事赔偿,肇事者应承担过错责任。
3、在规责原则上:工伤保险补偿中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工伤事故中出现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即用人单位必须有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交通事故采用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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