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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做法
www.110.com 2010-07-08 11:35

 道路赔偿案件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损害赔偿案件,具有责任承担上的转承性、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织性、涉案标的大、当事人矛盾激烈、判决难执行等特点。笔者结合自身的审判实践,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总结出“一个原则、两个出发点、三个兼顾”的工作方法。

  一个原则

  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主体时,要明确一个原则: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一般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上具有转承性,即直接行为人承担的责任转由其他责任人承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有多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有机动车驾驶者、雇佣者和被雇佣者,机动车保管者,承包租赁机动车者,保留所有权分期买车者,未办理买卖机动车登记手续者,挂靠情形下的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驾驶被盗机动车肇事者等等。这些赔偿义务主体都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控制作用并享有运行利益的共性。掌握了“一个原则”,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就能在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迅速准确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主体,为案件的圆满解决奠定基础。

  两个出发点

  第一,要真正从当事人需求出发,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规范当事人的诉请。既保证受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其“漫天要价”,对案件审判产生不利因素。在取得双方当事人信任的条件下,推进案件审判顺利进行。第二,应及时做好诉讼保全工作。“民无信不立”,审判信为先,尊重当事人,倾听其心声,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法官感情上要始终贴近民众需求,真心为民。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一方,法官在诉讼中应当运用释明权,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条文和计算依据,这样有利于后续审判工作的开展和判决结果的履行。同时,应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为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这样既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又有利于后期案件的执行。在笔者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一家五人乘坐的机动三轮摩托车与被告的红旗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五人全部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分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和主要责任,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受理案件后,笔者仔细询问了原告案情,对其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并依法对被告停放在某县交警部门的红旗轿车进行了保全,原告因此对审判人员非常信任。该案在开庭审理时当庭调解成功,第二天被告就将5万元赔偿款交给了原告。这个案件就充分运用了“两个出发点”的基本思路,保证了案件及时快速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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