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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遗嘱的继承案
www.110.com 2010-07-09 17:42

  ◆瞿婷骏

  1990年,吕青(化名)嫁入陈家时就是人见人夸的好媳妇,人勤快,脾气也好。然而,婚后不到5年,吕青的丈夫就被查出患有绝症。随后的日子里,吕青既要上班,又要照顾丈夫、公婆,家里的大小事几乎都由她一人承担。1998年丈夫去世后,吕青仍继续赡养公婆,陈家老两口常感叹虽失去了儿子,女儿陈继梅(化名)又在外地,老天却给了他们一个比自己孩子还亲的好媳妇。

  2003年,吕青,但她仍然定期探望、照顾二老,陈老夫妇私下向吕青表示将来要把财产都留给她。2008年,陈家二老相继去世,未留下任何。一场遗产继承纠纷因此爆发,从安徽赶来的女儿陈继梅认为:这些年来吕青一直照顾老人的行为确实值得陈家感激,但她毕竟改嫁,已经不是陈家的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吕青没有,只可能出于感激给予吕青一定数额的酬谢。该说法是否正确?

  【点评单位】

  上海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

  遗产继承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两种。故事中陈家二老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应采用法定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对等的,在老年人遗产的继承方面也不例外。继承人对老人生前的赡养情况是影响其对老人遗产继承的重要因素。对于那些明明有赡养能力和条件,但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甚至不分;同理,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吕青的行为是值得赞赏的:在家庭最艰难的时期,她毅然扛起生活的重担;在丈夫去世、自己再婚后,她仍照料原公婆,主动承担本已不属于她的义务,像赡养自己的父母一般服侍无血缘关系的两位老人,真乃无价亲情。

  综上,吕青应当与陈继梅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又因吕青长期对老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还应当适当多分。陈继梅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吕青不因再婚而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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