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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特征
www.110.com 2010-08-14 15:54

    (一)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不可转让)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承权的转让问题: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其人身属性,继承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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