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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与继父争遗产,谁能赢?
www.110.com 2010-08-14 15:31

【案情】

在陈氏兄弟年少时,其父亲与张女,后大家共同生活。1968年,陈氏兄弟下放。后父亲去世,张女再婚后又离婚,1988年与任老先生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梨花巷一套房屋。

2009年2月,张女因病去世。陈氏兄弟提出,其与张女是“母子”关系,对梨花巷的住房享有;任老先生在和张女生活期间,扣压了张女工资卡并克扣生活费,张女对此反对并提出,任老先生已丧失遗产继承权。

而任老先生认为,陈氏兄弟不能证明其与张女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他作为丈夫保管妻子工资卡合理合法,且对张女饮食都尽量满足,并无克扣;而陈氏兄弟抓住张女住老年公寓想回家心理,挑拨其与他离婚,并伪造委托书哄骗其签字,后张女曾自己写明系受唆使离婚;且张女住院一直由任某两个女儿协助护工护理,陈氏兄弟未尽,不能继承任何财产。

【审判】

法院认为,陈氏两兄弟系张女的继子,双方之间具有抚养关系,对张女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任老先生与张女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应按分割后再进行继承。任老先生对张女所尽义务较多,是通过其女儿对张女照顾行为体现出来的,陈氏兄弟对张女所尽赡养义务较少,在分割遗产时应适当少分。据此,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任老先生继承梨花巷房屋所有权,补偿两兄弟房产折款各五万元。

【法律界网站提示】

本案中,陈氏兄弟有没有继承权的关键是和张女有没有形成抚养关系,而任老先生只要是没有和张女离婚就有继承的权利。而且在继承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分一半出来,这是属于任老先生的,剩下的一半才拿来继承,而且由于任老先生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因此其理应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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