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马某因未履行与舅妈富某签订的扶养协议而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被告马 某返还原告富某赠与的房屋。
1998年朝外大街进行拆迁,富某在朝外大街吉市口6条50号的一间私房也在拆迁之列。因富某没有子女,1990年12月7日,富某与马某双方协商达成赠与抚(扶)养协议。协议约定:①富某愿将其拆迁补偿所得的67平方米的回迁房一套赠与马某个人,马某本人同意受赠;②赠与抚养协议签订后,富某将其所有的吉市口六条50号平房一间及拆迁所补偿的67平方米的回迁房一套的全部权益一并赠与马某个人,由马某个人掌握使用收益;③赠与协议签订后,富某应会同马某,向住总拆迁公司说明情况,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并同意直接由马某与拆迁公司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回迁楼房差价款8.2万余元由甲方交纳,马某与拆迁公司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即视为富某、马某双方办理本次赠与的移转登记手续;④赠与协议签订之日起,马某应负抚养富某的义务,马某应保证为富某安排提供舒适卫生的住处,居住面积不应少于30平方米,马某每月应向富某提供不少于500元的生活费,富某生病的医药费、住院医疗费用及亡故后的丧葬费用均由马某负担;⑤马某接受赠与后,如出现违背前条所约定的时,富某有权撤销赠与,马某应将赠与所得的房屋及其全部权益交还富某,不得提出任何异议;⑥马某在第四条抚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富某同意不得将受赠房屋及相应权益进行处置,或设定抵押、担保等,马某如有违约时,富某有权撤销赠与。
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马某凭借此协议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关于朝外大街吉市口六条50号的拆迁安置协议,马某以其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庆里2号楼住房一套,为购买该房还需的82577.50元系由富某出资。现此房产权证尚未下发。马某在履行抚养富某的义务期间,没有给富某提供协议中约定的住房。马某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2004年9月后,就以生活困难为由没有再继续给付。马某现将受赠之房用于出租,维持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赠与抚养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作为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原告把自己的住房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权赠与了被告,被告已经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原告还为被告购买拆迁安置的住房出资,原告的赠与行为成立。现该房的房产证尚未下发,原告的赠与行为尚未生效。被告作为受赠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给原告提供住房的义务,在近期又因故不能履行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原告有权撤销赠与、要求被告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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