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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财产权保护扬帆远行(3)
www.110.com 2010-07-26 16:41

  赵旭东同时指出,我国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商法。“比如证券法、企业法、担保法、票据法,每一种法其实都不是一项法律而是一个法律体系,比如证券法律体系,其中就有证券法、基金法、期货管理条例;比如企业形态的法,不仅有公司法,还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等。

  知识产权法律浑然成一体

  “在民法通则中,公民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知识产权。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知识产权的各种权利进行了集中说明。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具体指公民、法人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公民、法人依法取得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李明德研究员说,“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这种规定,在当时主要是精神方面的鼓励,因为当时还不是市场经济,金钱奖励很少,但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了”。

  李明德说,“知识产权在公民财产权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既有与其他民事权利共性的一面,更有其特殊性,比如,它有注册登记制度,而正是这种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法难以融入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他表示,“在知识产权法制建设领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将来形成一部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

  据李明德介绍,其实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远不止三十年。早在民国时期,我国就曾出台过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解放后,1951年我国发布了保障发明与专利权的暂行条例。

  “最初的时候,知识产权被称之为智力成果权”,李明德说,197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时候,记者发回的报道出现了“知识产权”这个名词,也许是因为通俗的原因,此后一直延续至今。其实所谓知识产权,就是公民从事智力活动所享有的权利。

  “从我国知识产权法三十多年的发展来看,它和时代的发展同步,而且到现在为止,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理念上、构成上,已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和国际接轨”。

  据李明德介绍,早在1963年,我国就出台了商标注册条例,实行全面注册制度,出于管理方面的考虑,要求所有上市销售的商品都必须注册商标。1982年8月,我国出台了正式的商标法。这时候的商标法只规范了商品商标,此后修订了两次。在1992年修订时,增加了服务商标这一大类,说明当时我国服务业已经很发达了。据他透露,这次修订的依据主要就是中美知识产权保护谅解备忘录。第二次修订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2001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完全达到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要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要求。

  1984年我国通过专利法,1985年4月1日实施。食品、调料品、药品以及化学品是不能成为专利客体的,后来在2000年专利法进行修订时,这条被删除了,扩大了申请专利的范围。

  我国于1990年通过了著作权法,2001年进行了修订,公民对自己的文学艺术作品、软件等,享有著作权。

  李明德强调,知识产权法体系还应当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点常被忽视”。他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假冒注册商标、虚假宣传、商业抵毁以及商业秘密,都属于知识产权法规范的范畴。

  李明德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三个阶段,虽有些交叉,但也能说明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他认为,第一个阶段,是自上世纪70年代末到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我国解决了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标准问题,就这些标准而言,可以说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第二个阶段,自1995年中美就知识产权达成第二个备忘录到2003年,我国各级政府都在为知识产权的实施问题,进行工作。就是法律有了,发生侵权行为时,如何解决的问题;第三个阶段就是自2003年至今,这是知识产权的利用阶段。

  “公民、法人,获得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是如何利用问题,获取权利不是目的,获得保护也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利用,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据他调查,2007年,在所有的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第一次占到所有专利的50%以上,在此之前,很多时候就只有20%,其他的都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实,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有些国家是不能作为专利客体的”。

  “这种变化说明,我国的科技水平正在不断提高。公民、法人对自己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利用价值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李明德分析说。

  物权法确立“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无疑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因为它既是未来民法典的独立专篇,又是民法通则中关于物权的全面而详细的规范,同时更进一步。王利明教授分析说,物权法第3条明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并未沿袭原有的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由此确立了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最为重要的一项原则。

  “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再到物权法,一脉相承。”王利明举例说,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一条强调,“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一条明确,“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他介绍说,我国物权法自1993年开始酝酿,1997年开始着手物权法草案的专家建议稿。刚着手此项工作时,曾激动地在人大操场上跑了三圈,向他的学生说,“能够起草一部物权法是很多前辈民法学者多年的一个梦想”。这个场景至今令很多人难以忘怀。

  直到199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物权法的起草工作。从1993年始,耗时十三载,历经八次审议,物权法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案审议次数的最高记录,可谓来之不易。

  王利明说,物权法在历经多次审议的同时,还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公布法律草案,并非中国立法的必经程序。将一个尚未生效的法律草案公诸报端,给民众提供了一个实实在在参与立法的机会,这一举措本身即蕴涵着巨大而深远的意义。立法机关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最大限度听取民意,缩短了法律与社会成员的距离,其实就是一个法律的普及过程、法律的认知过程与法律实施的准备过程。这为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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