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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出台法规对商业银行影响回顾
www.110.com 2010-07-26 16:42

 回首刚刚过去的2009年,国家立法活动频繁,金融法制建设也不断得到加强,《保险法》、《刑法修正案(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等一系列影响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纷纷出台。此时,梳理和总结过去一年国家立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正逢其时。

  强调银行业务规范化操作
  
  为应对金融危机,2009年国家出台了多项经济刺激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银行业的经营空间;同时,也对商业银行的规范化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去年出台的影响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中,此类法律占了大多数。
  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保险法》正式实施,对商业银行的保险代理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根据新法,商业银行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履行凭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按照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必须签订代理合同方可开展等义务。此外,新法还赋予保险监管机构账户查询权,要求银行积极协助。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要求银行工作人员自觉防止并抵制“老鼠仓”行为。修正案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严厉的刑事处罚。银行工作人员在进行基金发行、受托资金管理时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杜绝有意利用和无意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况。
  5月1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开始实行,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有了统一的工作原则和操作规范。《办法》明确了金融企业以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可以采用产权交易机构转让、证券交易系统转让、直接协议转让三种方式,规范了各个转让方式的操作流程。
  6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断提升信用卡业务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通知》重点从信用卡的发卡营销管理、收单业务与特约商户管理、催收外包管理以及投诉处理等四个方面提出规范要求,如:银行不得以赠送礼品、换取积分等为条件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禁止银行向未激活信用卡收取年费;为便于用卡人及时还款,银行应通过适当方式为客户提供信用卡账单通知和还款提醒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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