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金法 > 基金动态 >
证监会建言基金法修改:适度放宽对基金运作限
www.110.com 2010-07-26 16:42

 记者近日从相关人士处获悉,证监会专门成立的基金法修改研究工作小组,正积极推动配合有关立法机关加快基金法的修改工作,并形成了适当放宽对基金运作的限制,严惩“老鼠仓”等的建言思路。

  相关人士透露,证监会建议修改基金法的主要思路包括:强化市场行为监管,规范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行为;适度放松业务管制,增强基金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基金业开展创新活动;从基金业实际出发,重点推进相关修改内容。

  具体修改内容建议为,适当放宽对基金运作的限制,扩大基金投资范围,对基金关联交易适度“松绑”,在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的基金法,对封闭式、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作了具体描述,但随着LOF、ETF等创新基金的不断发展以及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的相互融合,法律凸显滞后性,市场要求放宽基金运作方式限制的呼声高涨。

  另一束缚基金发展的是关联交易问题。目前有多家上市银行已成为基金托管人,而受制于基金法,基金不能买卖与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因此,扩大基金投资范围,适度“松绑”基金关联交易也已成为业界共识。

  对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建议基金法,应增加基金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以及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严惩“老鼠仓”等背信行为。

  在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往往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基金法的处罚对象主要是针对基金管理公司,而没有涉及其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众多业内人士建议修改后的基金法在相关方面能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证监会也建议,完善基金监管制度,丰富监管机构执法手段,细化相关监管措施,适当延伸监管范围。

  同时,针对基金业发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建议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并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如探索基金管理人新的组织形式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