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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托管人职责 维护投资人利益
www.110.com 2010-07-26 17:10

——写在《基金法》实施之际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是继《证券法》之后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基金法》的实施,对我国基金业乃至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必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基金法》起草始于1999年4月,历时4年有余。最早的立法思路是涵盖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三大领域。2000年,立法小组调整思路,决定先期制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由此,《投资基金法》草案也更名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

  该草案历经2002年8月一审、2003年6月二审并反复修改完善,在根本原则上达成共识,法律用语更加完善和准确,最终于2003年10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基金法》与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主要在基金职能、设立基金出资人和托管人的范围、增加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和程序、投资额度等十个方面做出修改和突破。系统总结了1997年颁布的《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的市场实践,既充分考虑我国基金行业的发展实际,又较多借鉴了国际经验。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制定过程中,工商银行积极配合,做了大量工作。作为托管银行的代表,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带领起草小组成员曾专程到工商银行进行立法调研,田瑞璋副行长亲自接待。该行还多次代表托管银行参加人大法工委、证监会组织的研讨会,为该法的完善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并为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提供托管业务运作实务中的咨询。

  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是该法规定的重要当事人之一,基金法实施以后将对托管人产生以下影响:

  (一)降低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可以担当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将大大增加,托管市场的主体增加意味着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增加,加大了托管银行的工作难度。为了对基金管理人业务活动的全面情况进行监管,并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面了解基金运作状况,《基金法》新增了几项托管人职责,无疑会增加托管人履行职责的难度。

  (三)增加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法案规定,托管人要承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但在托管业务的实际运作中,有些情形很难认定完全是由某一方责任造成的,托管人如果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将增加托管银行的法律风险。

  (四)法案禁止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制订该条款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道德风险,为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但是该条款规定过于严格,没有为合理持有股份留下余地。将来商业银行改制上市,该规定可能会对银行的股票发行和流通产生一定影响。

  《基金法》的颁布,建立了基金市场的基本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约束机制,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完善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机制和手段,提高了证券监管的权威和效率,为基金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工商银行将严格贯彻执行《基金法》,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持有人利益,推动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工商银行基金资产托管部自一九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目前已经形成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总行、部门三级稽核的风险控制模式。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的稽核监察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风险管理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风险管理职权。保障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依法合规经营。除托管部内部的风险控制部门外,总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监察。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稽核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基金法》对托管人提出的新要求,该行已将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由事后监督为主的控制体系调整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稽核”并重的控制体系,对业务运作风险进行全程监控。由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中国工商银行自开办托管业务以来,连续6年保持零差错记录,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组织的对托管人年度综合评审中,始终保持同业领先纪录。2004年3月获得《亚洲货币》杂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目前工商银行获得3家QFII的委托,位列中资银行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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