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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协议的违约责任
www.110.com 2010-07-26 17:10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就基金资产托管一事达成的协议书。协议书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委托人和托管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在基金财产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协议的违约责任:

  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根据《基金法》,就违约责任方的认定、违约赔偿、具体责任划分等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是《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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