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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中的多种法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3 17:47

     在一个县级市,2002年一年就发生手指断离或手掌残损等严重手外伤事故上千起,最终结果是上千名外来劳动者落下了终身残疾,被老板赶出厂外。许多断了一两根手指的工人,只能获赔两三千元。发生的频繁性,说明了工作风险的存在是不以劳动者的意志为转移的。流的是鲜血,失去的是劳动者赖以谋生的手和指,有哪个劳动者不想避免这种痛苦呢?

对于一个急于赚钱糊口、毫无讨价还价能力的劳动者来说,他自身没有多少力量来保护自己。对于工伤问题,如果完全由双方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处理,那么用人单位就会利用劳动者在讨价还价中的弱势地位,使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无以保障。这就是劳动关系领域的市场失灵现象,市场失灵补救办法就是适度的国家干预,其表现形式就是在劳动基准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存在大量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任何减轻其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的协议均归于无效;同时,行政法和刑法的调整手段也大量介入劳动关系领域。

那么,在这类致使劳动者手指断离或手掌残损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责任是义务的担保。要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先来看看责任人违反的是什么样的法定义务。

首先,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了工伤预防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用人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也负有一系列职责。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从报道所披露的情况来看,造成工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有:清洁工被安排顶岗开冲床,机器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检修,企业主为了省钱未配备防护装置。用人单位及企业主的这些做法,显然是与上述法定义务相违背的。

第二,用人单位违反了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而且,缴费标准的高低应与特定行业的工作风险的大小成正比。但是,从报道披露的情况来看,工伤职工大多未签订,这就意味着企业未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费,就意味着劳动者难以从工伤保险机构得到应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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