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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10)
www.110.com 2010-07-13 17:47

  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罚当其罪”。如果罚不当罪或赔偿与损害不相适应,不仅不能起到恢复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的目的,反而容易造成新的不公正。第三,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作到合理地区别对待。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公正要求同样案件同样处理,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差别对待都是不公正的。第六,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有助于增进人类社会的共同。有时,法官在决定是否追究某种行为的法律责任时,会遇到“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而又必须作出判决的情形。“增进人类社会的共同福利”应当是此时法律推理所应依据的最高准则。

  (三)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是指在设定及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效益原则的要求首先是,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和犯罪行为,必要时应当依法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犯罪的成本,以使其感到违法、犯罪代价沉重、风险极大,从而不敢以身试法或有所收敛。法律的经济分析是研究、确定法律责任的一个比较有用的理论工具。例如,在设计逃税的法律责任时,我们可以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确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合适的法律责任。逃税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目前严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逃税容易,逃税被发现后处罚太轻,使得违法行为人认为逃税有利可图。目前如果不能在较短时间内在查处发现违法上有比较大的改善,即在查处发现可能性(逃避可能性)不变的情况下,有必要加重单位处罚数额,以保证法律责任足够的威慑力度。从而实现惩罚违法,挽回损失,威慑、预防违法的功能。

  我们可以借助数学公式来说明:如果逃税者一次逃税5千元,一共逃税100次,而只被发现5次(实际查处比例低于5%),按照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大多是“处以五倍以下罚款”,那么,他的违法成本是:5(千元)×5(倍)(其实在执法实践中极少达到5倍)×5(次)=125(千元);他的违法净收益(通过违法带来的收益)是:5(千元)×100(次)-125(千元)=375(千元)。假设在制度上将罚款额定在逃税额20倍以上,比如25倍。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逃税者的违法成本就是:5(千元)×25(倍)×5(次)=625(千元);他的违法净收益是:5(千元)×100(次)-625(千元)=-125(千元)。很显然,违法者是会考虑到自己的“利害关系”的。当然,这里为了说明道理,简化了分析细节,并把违法成本限定于财产责任,在实际生活中,确定法律责任还需考虑多方面因素并可以广泛使用多种责任形式,但是,提高违法成本,不使违法者从违法中得到好处是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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