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采取措施,促使非全日制职工连续足额缴费。可根据非全日制的缴费水平和缴费时间,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确定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明确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相挂钩的办法。对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职工,可规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要考虑非全日制职工收入不稳定等特点,明确中断缴费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5、非全日制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指导和协助参保的非全日制职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失业保险和保险
非全日制劳动者可暂不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发生工伤,依法享受。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五、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
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我国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职工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受理;职工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应依法办案处理。
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完善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政策,以利于隐性就业显性化、劳动关系规范化、社会保障普遍化、劳动争议处理法制化。其实质就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了更加广泛的就业门路,为他们自谋职业、自主择业在政策上提供了支持和援助。符合十六大提出的“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多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只要用工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进一步扩大社保覆盖面。另外,可以防止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大量廉价使用下岗职工,引发道德风险;可以降低国有企业职工对单位所有制和原有身份的依赖,有利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加以制止,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劳动关系的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用工主体,发生劳动争议时,责任较明确,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作者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顾问: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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