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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2)
www.110.com 2010-07-05 18:02

  3、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

  4、工伤人员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意见书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付款凭证;

  5、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须提供劳动手册

  以及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工伤人员的身份证、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

  7、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个人申请的须经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盖章;

  9、其他相关材料。

  四、受理部门及时间

  工伤人员或被委托者可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于

  每月5―26日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结算岗位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办理期限为三十天。

  五、受理结果

  审核通过: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二份,申领人核对并签字后,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一份交申领人,一份留存。

  审核不通过:承办人应当场告知申领者不予受理的理由(条件不符明确告知,材料不齐要求补齐),同时退还申报的材料,并打印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领人,待材料补齐后,重新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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