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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治疗原工资待遇不变(2)
www.110.com 2010-07-05 17:44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后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按此规定,张女士在停工医疗期间,应享受原工资待遇,单位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待遇显然不妥。另张女士在2005年2月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单位应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使一时不能支付的,在书面承诺时应注明支付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恰遇张女士办理退休手续,单位因此认为不需支付,与法无据。因此张女士应当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同时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仲裁委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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