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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
www.110.com 2010-07-05 16:52

  我国政府对事故调查及处理非常重视。50年代后期就建立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91年5月又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事故处理大体分两个步骤。

  1.工伤事故调查

  工伤事故若系轻伤和重伤事故,企业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仔细调查,若系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由于影响面大,则由有关单位选定人员进行调查,一般是由劳动部门为主组成(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就设在劳动部)。按照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工伤事故调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是与该事故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这就是避嫌原则;二是具有调查工伤事故必须具备的专业特长。调查工伤事故,目的必须十分明确,这就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原因所在;查明工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工伤事故调查组织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人士、有关机构进行详细谈话和了解,并有权索取需要的信息,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无权拒绝。按照规定,事故调查组在查明真相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经几番调停后依然意见分歧,最后可由政府有关部门裁决,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把握的时限。报告制度还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妨碍和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活动。

  2.工伤事故处理

  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均由企业本身负责贯彻执行。如果调查表明,工伤事故的发生,是有人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工伤事故,则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其一。其二,如果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有人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工伤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接受调查,以及拒不向调查组提供有关信息和情况,对这样的人员同样要作出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规定,对工伤事故的处理不容拖延时日,必须在一定时日(一般在3个月之内结案);如果调查困难,情况特殊,最长也不得超过半年时间。对工伤事故的结案和处理,一般应予以公布。工伤事故发生当时死亡,或者负伤者当月经医治无效死去,均列为死亡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属于恶性事故。重伤属工伤事故的一种,若经医生诊断,人体伤害程度达到了《重伤事故范围》规定的标准,则属重伤事故,除这三种应立即报告的工伤事故外,工伤事故还包括轻伤事故、多人事故。所谓多人事故,是指同时伤及3人以上,并造成一个工作日以上的歇工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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