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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跳槽不违反竞业禁止
www.110.com 2010-07-05 16:21

    认为员工跳槽违反了规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12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员工跳槽不违反竞业禁止。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诉称:2002年4月,我公司在与外方合作一个项目中急需一名懂管理、通晓外语的人员。于是找到被告谢先生,同意其以股东身份加入公司。只要其经营管理尽其所能,一年后将享有本公司10%的股份。2002年5月,被告以公司总经理身份加入公司。由此充分了解和掌握了公司全部产品、技术及相关的一切商业秘密。2003年4月,本公司从同行业另一公司业务经理处得知,被告已到该公司上班,职务是副总经理,负责产品的开发及市场营销。因为被告已掌握我公司配方和相关技术,其到同行业的另一公司工作对我公司来说是不能容忍的。请求法院判令谢先生遵守《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两年。  

    谢先生则认为:我不是该公司董事也不是职员,只是曾应该公司邀请为其帮过忙。我既没有占有该公司的技术资料,也未向该公司以外的其他同行泄露技术秘密内容。因此,我的择业不应受到限制。我不同意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还查明,2003年8月26日,谢先生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并接受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派到一家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法院根据该公司提交的股东会议决议、合作意向书、保证书等证据材料,已经能确认谢先生是以总经理的身份在该公司工作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1 条是针对公司现任董事或经理所做的竞业禁止规定。现在,谢先生已离开该公司,故该公司据此要求判令谢先生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法院难以支持。现该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谢先生存在上述转让或泄露的行为,故法院亦不能认定谢先生违反了对该公司应尽的保密义务。

    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了保证其营业上的利益和竞争优势,保证现雇员对雇主的忠诚,对前雇员的就业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一方面保护雇主的利益,同时限制前雇员的就业自由。

    在我国,目前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法规中。相关法律链接: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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