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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遭限制 引出《劳动法》现实困境(2)
www.110.com 2010-07-05 16:21

国有航空公司的代表认为,飞行员在岗位上所获得的有益于飞行的经验都是航空公司培训的结果,因而都应折算成培训费用。

但专家和律师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一方面航空公司为飞行员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也是公司的正常生产成本,因此不能全部算作是飞行员的培训费用;另一方面飞行员在有些培训的过程中同时创造生产价值,不能将该过程简单视为培训。

行政性的规定是否有效

据知情人士介绍,民航总局对于飞行员流动开始时是持鼓励态度,2004年将飞行员的地方执照改为全国执照,同时民营航空公司在这个时候也获得准入,国有航空公司的飞行员开始向民营航空公司流动,掀起了飞行员辞职的一股热潮,但实际上真正完成跳槽的飞行员并不多,陈根章透露大概有二三十个,但大约有超过100个递交了辞职信的飞行员被“困”在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中,不能离开原公司,也不能到新公司上班。

“这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在飞行员这么稀缺的情况之下。”陈根章说。但国有航空公司的理由也非常充分,其中最核心的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航空安全。这同样也是民航总局非常担忧的事情。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则认为,国有航空公司的资本来自全民,因此国有航空公司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不应当将飞行员辞职视为国有资产流失,而应当视为对社会更多的回馈。

在去年5月25日,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对飞行员辞职问题,特别是飞行员辞职应当负担的损害赔偿做出了规定。

这个文件征求了国有和民营航空公司的意见,将赔偿金范围限定在70万~210万元之间。民营航空公司认为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价位。

但事情并没有因此而终结。据陈根章介绍,民航华东管理局正在制定一份新的管理办法,将根据机型不同设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如果要辞职,中型飞机的飞行员要支付210万元赔偿金,大型飞机的飞行员要支付350万元赔偿金,而重型飞机的飞行员要价更高,达到490万元。

如果这个文件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那意味着华东地区将执行比全国更为严格的飞行员流动制度。越来越高涨的索赔要求不仅仅是钱的问题,它是同样面临市场化竞争的国有航空公司目前能够采取的为数不多的留人方式之一。

航空公司留人的另一个方式是扣留离职飞行员的飞行档案,即飞行记录本和健康记录本,没有这两个文件,飞行员无法上机。

2004年10月2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出台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辞职的飞行人员,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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