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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2)
www.110.com 2010-07-02 17:50

 

第八条 对获得《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没有进行年
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开展预评价工作。

第九条 建设项目预评价单位应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预
评价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并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十条 预评价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预评价资格证书》年检为不合格:

(一)转借《预评价资格证书》的;
(二)转包预评价工作的;
(三)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已不适宜继续开展预评价工作的;
(四)在证书有效期内所完成的预评价报告书,连续二次不能通过专家评审的;
(五)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建设单位委托预评价工作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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