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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3)
www.110.com 2010-07-02 17:50

  第6条 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给予下列工作条件:

  1、准乘各种列车(包括机车、守车、轨道车)。

  2、遇有紧急任务时,可以向电话所声明记录紧急电话或拍发特急电报(凭发报人证件、签字或盖章)。

  3、在本局管内无铁路招待所的地区,准许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4、通过有关单位领导,参加或召集有关安全工作会议,查阅有关案卷、记录、报表,借用必要的工具、仪器,要求派人协同工作。

  5、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所需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由各单位按有关主要工种发放范围发给。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工具、用品和备品,逐步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

  6、对随时出动工作的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根据各地电话总机情况,可装设住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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