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通信技术开发公司是国有企业。由于转产新产品没有得到生产经营许可证,市场受到限制,加上内部管理等各种原因,产品严重积压,占用资金过多,效益大幅度下滑,而且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周转和循环。于是,该通信技术开发公司经理以“拥有用工自主权”为由,作出了裁员决定,被裁人员中有怀孕女职工8人,哺乳期女职工2人。唐某是其中之一,于是,争议由此而发,整整折腾了1年时间。问题仍得不到解决。1995年1月,以唐某为代表的10名女工依法向当地机构提起申诉。?
劳动仲裁机构经过调查认为,通信技术开发公司在未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关门、停产、裁员的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程序,但鉴于通信技术开发公司已无法生产的实际情况,经调解,达成协议:由通信技术开发公司向唐某等10名女职工按1993年12月份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至哺乳期满,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哺乳期满后按不同年龄段分别发给3个月、5个月、8个月的生活费,标准为工资的60%,以上费用由通信技术开发公司一次性付给;唐某等10名女职工解除与通信技术公司的。?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违法裁减“三期”内女职工的一起集体。?
(1)通信技术开发公司的裁员决定严重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通信技术开发公司违反该条法规,裁减唐某等10名正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是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2)通信技术开发公司经理借口“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作出裁减唐某等10名女职工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的裁员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就表明对于企业裁员条件的认定,必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部门依法界定才能成立。根据劳动部1994年11月14日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决定》规定,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应由人民法院认定和宣告;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机关认定。在本案中,通信技术开发公司在未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裁员是违法的。
- 上一篇:女职身体不适应改为享受病假待遇
- 下一篇:妇女妊娠劳动合同规定
相关文章
- ·裁减处于“三期”内女工是违法行为
- ·女工因怀孕被除名是违法行为
- ·女工因怀孕被除名是违法行为
- ·关于印发《打击专利诈骗等严重专利违法行为会
- ·《 上海市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办法》
- ·上海市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办法
- ·上海警方集中整治贩卖假“海宝”等违法行为
- ·世博会期间将从重从快打击盗版侵权违法行为
- ·今年全区交通事故死419人驾驶员违法行为是主因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规定》4月1日起
- ·中国警方整治酒驾一月查处违法行为六万多起
- ·截至8月18日8时全国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5602起
- ·公司解雇无合同怀孕女工违法
- ·为什么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是违法行为?
- ·夫妻一方因恶习或从事违法行为而负的债务
- ·工商部门披露房地产合同和广告十大违法行为
- ·宅基证变更为村外人 被确认变更行为违法
- ·企业不同意职工解除合同,其行为违法侵权
-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五: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法
- ·“财务门”事件核查出结论 长虹无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