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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www.110.com 2010-07-01 17:56

作者: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10-20
执行日期:2000-1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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