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根据市政府审定同意的医院预算总额,由市医保办组织召开医院代表会议进行协商,将下一年度医院预算总额划分为三级医院和一二级医院预算总额。
㈢根据医院代表协商确定的三级医院预算总额,由三级医院代表协商提出三级医院预算分配方案,听取意见后分配落实到各三级医院。
㈣根据医院代表协商确定的一二级医院预算总额,由一二级医院代表协商将一二级医院预算总额分配落实到各区县,再由各区县医保办在充分考虑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区内医院协商,分配落实到辖区内各一二级医院。
第七条 (按月拨付和暂缓支付)
㈠市医保中心根据各医院年度预算指标,按月均摊拨付。
㈡对实际费用增长较快、超预算比例较高的医院,可实行暂缓拨付。
㈢市区两级医保部门应建立医院院长例会制度,及时通报费用动态,及时反映患者要求,及时了解医院情况。
第八条 (年中调整)
㈠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可在年度中对各医院年度预算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㈡各区县医保办应及时收集和了解辖区内一二级医院情况,并可在区县一二级医院预算总额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增辖区内一二级医院预算总额,区县医保办应向市医保办提出正式申请。
㈢三级医院因特殊情况需追加医保预算指标的,应向市医保办提出正式申请。
㈣市医保办原则上应在每年的9月份,集中组织医院代表在年初预留特殊情况机动预算额度内对预算指标调整进行协商审议。
第九条 (年终考核分担)
㈠每年年终,由市医保办根据医院代表意见拟定预算管理年终清算方案,对于实际申报费用未超年度预算指标的医院,原则上年终考核不扣减、不分担;对于实际申报费用超出年度预算指标的医院,应在对医院诊疗行为规范性、医疗费用合理性等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兼顾医保基金和医院承受能力,对医院超预算费用进行合理分担。
㈡年终清算方案经医院代表会议协商后操作落实。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关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老工伤人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关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老工伤人
-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