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老工伤人(2)
www.110.com 2010-07-01 17:56
七、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由用人单位或老工伤人员按照《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确认意见书》、《鉴定结论书》以及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审核和支付相关费用,并按《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并入用人单位当年度浮动费率考核的范围。
八、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与用人单位对《实施办法》规定外的有关待遇原有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继续按原约定支付。
九、老工伤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和浮动费率责任。
十、因工死亡人员死亡当时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纳入统筹管理手续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核定。
十一、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按《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知实施后,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发[1996]104号)、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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