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2)
www.110.com 2010-07-01 17:56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已认定的“双困人员”,要继续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积极促进其通过就业解决自身生活困难。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意见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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